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以下环保违法行为适用按日处罚:
1. 超过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例如,某工厂废水排放中的化学需氧量(COD)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排放标准,且在被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就会被按日连续处罚。
2. 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比如,企业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河流,或者为了使排放数据达标而篡改监测设备的数据,以及故意不开启污水处理设施等行为,若受到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将面临按日处罚。
3. 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例如,某些地区明令禁止排放含汞、镉等重金属的污染物,若企业违反规定排放此类污染物,被责令改正后仍不停止的,就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4.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若企业随意倾倒危险废物,如将废弃的化学试剂、工业废渣等危险废物倾倒在非指定场所,且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会被按日连续处罚。
5. 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对于其他未在具体列举中但属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也可能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具体需要根据各地的环境保护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此外,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例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就规定了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等多种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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